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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5民初1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陈柳生与傅源荣、杨润华、傅润香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5民初1411号本院于2017年4月1日对原告陈柳生与被告傅源荣、杨润华、傅润香追偿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闽0825民初141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闽0825民初1411号民事判决书正文裁判主文第三项“驳回杨贵水其他的诉讼请求”补正为“驳回陈柳生其他的诉讼请求”。审判员  刘启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育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