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5民初1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陈柳生与傅源荣、杨润华、傅润香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5民初1411号本院于2017年4月1日对原告陈柳生与被告傅源荣、杨润华、傅润香追偿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闽0825民初141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闽0825民初1411号民事判决书正文裁判主文第三项“驳回杨贵水其他的诉讼请求”补正为“驳回陈柳生其他的诉讼请求”。审判员 刘启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育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