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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8民初12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刘某与刘某1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刘某1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8民初12649号原告:刘某,男,1962年1月12日出生。被告:刘某1,女,1974年1月14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2(刘某1之父)。原告刘某与被告刘某1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被告刘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2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北京市2403号房屋归刘某所有;2、由刘某1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03年,因刘某处于办理离婚状态,且孩子年龄小等原因,不便使用自己的名字购房,后经家兄及侄女同意,利用侄女刘某1的名义购买了北京市2403号房屋,上述房屋的购房手续及购房款均由刘某办理和支付。自2009年,刘某多次与家兄及侄女协商房屋过户问题,但都以一家人、税款交给国家等为由推脱至今。刘某1辩称,刘某1不同意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是北京市2403号房屋是刘某1享受国家政策的经济适用房,系刘某1个人财产,相关购房手续也都是刘某1办理。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刘某1系刘某之侄女。位于北京市2403号房屋(以下简称2403号房屋)现登记在刘某1名下,产权证号为XXXX号,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房,登记时间为2012年9月10日。另查,该产权证附记中载明“遗失补证,原房屋所有权证号:XXXX号,填发日期:2005-11-28”。庭审中,刘某明确要求确认2403号房屋归其所有的理由是其与刘某1之间存在借名购房的合同关系。庭审中,本院释明刘某是否变更本案案由为合同纠纷,相应诉请是否变更为请求登记人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刘某坚持请求确认2403号房屋归其所有。本院认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因此,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归属的依据。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现2403号房屋登记在刘某1名下,2403号房屋权属归刘某1所有。现刘某以与刘某1存在借名购房合同为由要求确认2403号房屋归其所有,但经本院释明,刘某仍坚持请求确认2403号房屋归其所有,故其诉请缺乏法律依据,本院无法予以支持,若其坚持认为其与刘某1之间存在借名购房合同关系,其可另行通过合同之诉,请求登记人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元,由刘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陆金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小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