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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4执保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叶敏霞、叶文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叶敏霞,叶文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保170号申请人叶敏霞,女,197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被申请人叶文婷,女,198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系新都区爱我家生活食品经营部业主。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叶敏霞与被告新都区爱我家生活食品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叶敏霞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新都区爱我家生活食品经营部业主叶文婷价值9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自愿以其房屋(房权证:监证字第××号)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叶敏霞财产保全申请成立,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叶文婷所有的川A×××××小型汽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文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