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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2执2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陈万兴申请执行谢中全、李德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万兴,谢中全,李德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2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万兴,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被执行人:谢中全,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乐加乡。被执行人:李德成,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新生镇。申请执行人陈万兴依据本院2016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6)川0722民初23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谢中全、李德成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和垫支诉讼费517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2016)川0722民初23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申请执行人陈万兴债权金额305170元及利息,现已执行到位金额6000元,未执行金额29917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谢中全与申请人陈万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陈万兴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722执22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身份证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据等随时向原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烈审判员 余致金审判员 张 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武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