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刑初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项李华、许继平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李华,许继平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906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项李华,女,1973年3月27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浙江省苍南县。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1月2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被告人许继平,男,1989年7月26日出生于江西省弋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江西省弋阳县。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1月2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8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项李华、许继平犯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喻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项李华、许继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项李华、许继平系男女朋友关系。2016年1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项李华、许继平经事先商量,由被告人项李华通过微信介绍嫖客给卖淫女陈某(已行政处罚),由其提供卖淫服务,被告人许继平负责接送嫖客及卖淫女陈某。被告人项李华、许继平与卖淫女陈某谈好性服务的项目及价格,并约定卖淫所得双方对半分成。具体事实如下:1、2017年1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项李华通过微信与违法行为人王某(已行政处罚)谈好,由卖淫女陈某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给违法行为人王某提供全套的性服务一次(包含双方发生性关系一次)。后被告人许继平带领违法行为人王某至义乌市佛堂镇白马村2栋1单元203室,由卖淫女陈某与违法行为人王某在该房间内发生性关系一次,事后收取嫖资人民币300元,被告人项李华、许继平从中收取好处费人民币150元。2、2017年1月20日凌晨3时左右,被告人项李华通过微信与违法行为人郑某(已行政处罚)谈好,由卖淫女陈某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提供包夜的性服务一次(包含双方发生性关系)。后卖淫女陈某在义乌市佛堂镇阳光公寓201房间内与违法行为人郑某发生性关系,事后收取嫖资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项李华、许继平从中收取好处费人民币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项李华、许继平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郑某、丁某、陈某的证言,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人员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清单,房屋租赁合同,证据保全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及被告人项李华、许继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项李华、许继平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项李华、许继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项李华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许继平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追缴被告人项李华、许继平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益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杜 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