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03执1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少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少燕,陈祖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03执191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饶市广丰区丰溪街道小康城居四十米街。法定代表人郑学清,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邹少燕,女,1978年9月27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陈祖顺,男,1978年10月9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邹少燕、陈祖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邹少燕、陈祖顺外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经申请人书面同意。鉴于上述情形,本案暂时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案的未执行标的总额为242,600.76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4月15日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470元及执行费3540元。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重新提出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红斌审判员 杨爱仙审判员 郑 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海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