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3民初1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郑某与张展维、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张展维,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1049号原告:郑某。法定代理人:郑瑞才,男,1994年5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系原告之父委托代理人:张炳春,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展维,男,198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浮阳南大道**号。统一信用社会代码:91130900779189811X负责人:归洪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树敏,公司职员。原告郑某诉被告张展维、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展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对被告张展维的起诉。其余部分继续审理。审判员 丁金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