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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民初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李国华与上官玉亮、张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华,上官玉亮,张闯,陈丰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221民初653号原告:李国华,男,1962年8月21日生,汉族,原籍渑池县城关镇会盟路西区*号,现住渑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华锋,河南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上官玉亮,男,1973年6月27日生,汉族,原籍渑池县城关镇仰韶路*号,现住渑池县。被告:张闯,女,1972年12月3日生,汉族,原籍渑池县城关镇仰韶路*号,现住渑池县。被告:陈丰国,男,1977年6月1日生,汉族,原籍渑池县城关镇苗圃北街*号,现住渑池县。原告李国华与被告上官玉亮、张闯、陈丰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国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上官玉亮、张闯、陈丰国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2月7日计算,按约定利率3%计算),2、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2月7日被告上官玉亮、张闯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由被告陈丰国担保,承诺原告需要用钱时及时归还,有被告所写的借条为证。现原告向被告上官玉亮、张闯、陈��国讨要,被告以种种理由不予偿还,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上官玉亮、张闯、陈丰国立即偿还此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恳请支持原告诉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上官玉亮、张闯偿还原告李国华现金100000元。2017年4月21日前偿还原告李国华10000元,从2017年5月起每月月底前偿还原告李国华10000元,直至本金100000元还清为止;二、若没有按期偿还,原告李国华可申请执行全部剩余款项到期;三、陈丰国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上官玉亮、张闯、陈丰国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小伟二���一七年四月十四日兼书记员 冯雅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