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民终1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陈平因与张子兰、杨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平,张子兰,杨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民终16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平,男,199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横山县高镇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子兰,女,196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红墩界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伟,男,198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杨桥畔镇。上诉人陈平因与被上诉人张子兰、杨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靖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4民初6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平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陈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600元,减半收取3300元,由上诉人陈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永颖代理审判员 李佳悦代理审判员 王伟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康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