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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民终1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陈平因与张子兰、杨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平,张子兰,杨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民终16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平,男,199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横山县高镇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子兰,女,196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红墩界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伟,男,198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杨桥畔镇。上诉人陈平因与被上诉人张子兰、杨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靖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4民初6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平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陈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600元,减半收取3300元,由上诉人陈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永颖代理审判员  李佳悦代理审判员  王伟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康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