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202执异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李金和与金友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和,金友根,金军,李美华,金延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02执异21号申请执行人:李金和。被执行人:金友根。第三人:金军。第三人:李美华。第三人金延平。本院在执行李金和与金友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金和以第三人金军、李美华、金延平对被执行人金友根负有到期债务为由,申请追加第三人金军、李美华、金延平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李金和称,被执行人金友根于2015年4月14日将其持有的怀化市迎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80万元股权转让转让给第三人金延平、于2015年7月22日将其持有的湖南弘悦塑钢型材有限公司270万元股权转让给第三人金军、于2015年8月19日将其持有的湖南雪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20万元股权转让给第三人李美华,但第三人金延平、金军、李美华均未支付股份转让款。故被执行人金友根对第三人金延平、金军、李美华均享有到期债权,请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将金延平、金军、李美华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查明,2017年3月15日,申请执行人李金和申请将第三人金延平、金军、李美华追加为(2016)湘1202执601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2017年4月12日,申请执行人李金和申请撤销将第三人金延平、金军、李美华追加为(2016)湘1202执601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金和申请撤销将第三人金延平、金军、李美华追加为(2016)湘1202执601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系对其合法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李金和撤回将第三人金延平、金军、李美华追加为(2016)湘1202执601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的申请。审判长  黄雄剑审判员  汤长青审判员  赵振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婕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