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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4执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何亮群申请执行孙建章、刘小强、杨进学健康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亮群,孙建章,刘小强,杨进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4执597号申请执行人何亮群,男,1967年5月5日生。被执行人孙建章,男,1969年7月20日生。被执行人刘小强,男,1969年2月16日生。被执行人杨进学,男,1971年3月8日生。本院受理何亮群申请执行孙建章、刘小强、杨进学健康权一案中,卢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1224民初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因三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现查明三被执行人均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氏县官道口镇营业所账户内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孙建章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氏县官道口镇营业所账号6221885050008054299内的资金1267元。二、扣划被执行人刘小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县官道口镇营业所账号6221885050008171200内的资金1267元。三、扣划被执行人杨进学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氏县官道口镇营业所账号6217985050000180016内的资金1267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段宇飞审 判 员  朱金鹏代理审判员  陈金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武张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