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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4民初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原告靖边县家园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靖边县常宏电器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边县家园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靖边县常宏电器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293号原告靖边县家园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靖边县。法定代表人姚加元,男,任经理。被告靖边县常宏电器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靖边县。法定代表人赵长红,男,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靖边县家园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靖边县常宏电器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靖边���家园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55元,减半收取6027.5元,由原告靖边县家园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史卫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春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