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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223民初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段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23民初435号原告段某,女,199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被告张某,男,199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段某已预交),由原告段某负担。审判员 王 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乌云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