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223民初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段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23民初435号原告段某,女,199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被告张某,男,199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段某已预交),由原告段某负担。审判员 王 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乌云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