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刑更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徐文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文豪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刑更637号罪犯徐文豪,男,199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江西省景德镇市人。现在江西省饶州监狱五监区服刑。生效裁判即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2014年10月16日作出(2014)珠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认定徐文豪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已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饶州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江西省饶州监狱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的考核和奖惩情况材料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先后获得月表扬奖励7次、单项表扬3次。本院认为,罪犯徐文豪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文豪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4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江萍审判员 蔡 霞审判员 涂巍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梦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7)赣11刑更638号罪犯李银德,男,197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江西省景德镇市人。现在江西省饶州监狱五监区服刑。生效裁判即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2014)昌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认定李银德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十万元,并已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饶州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江西省饶州监狱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的考核和奖惩情况材料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先后获得月表扬奖励5次、单项表扬2次。本院认为,罪犯李银德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能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银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4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周江萍审判员蔡霞审判员涂巍林二○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林梦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