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终2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高强与上海绿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强,上海绿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终24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强,男,197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绿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王炜,总经理。上诉人高强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绿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5民初2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强以已与被上诉人上海绿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4月11日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高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高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松成审 判 员 翟 勇代理审判员 王立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