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5民初6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思伟与被申请人程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思伟,程虎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5民初684号-1申请人:思伟,男,汉族。被申请人:程虎东,男,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思伟与被申请人程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思伟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程虎东在中国工商银行志丹支行的账户予以保全;申请人思伟以在思伟名下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思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程虎东在中国工商银行志丹支行的账户予以冻结,期限为:2017年4月14日至2017年10月14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乔冬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白满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