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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521民初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李英明与魏成德、孙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英明,魏成德,孙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521民初909号原告李英明,男,满族,1953年5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址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被告魏成德,男,1964年9月12日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址本溪满族自治县。被告孙伟,男,1961年5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址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英明诉被告魏成德、孙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英明以双方已私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英明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英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李英明负担。审判员  于文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