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521民初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李英明与魏成德、孙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英明,魏成德,孙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521民初909号原告李英明,男,满族,1953年5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址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被告魏成德,男,1964年9月12日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址本溪满族自治县。被告孙伟,男,1961年5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址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英明诉被告魏成德、孙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英明以双方已私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英明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英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李英明负担。审判员 于文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