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502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胡晖与天水汉森创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晖,天水汉森创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02民初209号原告:胡晖,汉族,住天水市。被告:天水汉森创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缑娟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玲霞,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锦娇,女,该公司员工。原告胡晖与被告天水汉森创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2017年4月14日,原告胡晖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晖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胡晖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子其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