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5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康博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与程绪志劳动争议一审管辖权异议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康博控制系统有限公司,陈绪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5871号原告深圳市康博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钟屋南埗岗泰兴隆工业城A城五楼之一。法定代表人吴琼璇。委托代理人王腊清,广东深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绪志,男,汉族,1985年5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原告深圳市康博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博公司)诉被告程绪志代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康博公司诉称,被告系原告的员工(业务员),长期以原告的产品对外销售。自2010年以来,长期以借的方式或送货的方式共从原告处领取无数台变频机器对外销售,但收取到销售款时却予以截留,不上交给原告。虽经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但被告就是软拖硬磨不予支付。原告2015年2月,经原告反复找被告协商,最终协商一致签订“关于借款借货说明”一份,约定内容为:乙方(即被告,下同)在甲方(即原告,下同)工作,在2010年到2011年所有的预支工资款在2015年结算清楚,乙方向甲方预支款项为以借款单据及打款为准。另外,有其他乙方在2010年到2011年6月及以后时间向甲方借款和借货要归还公司(即原告),并在此保证。然后由原告的代表人吕步云和被告在上面签名确认。但时至今日,被告仍未能结算和归还货款,截留额达505103元。据此,原告现依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3条之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截留的货款人民币伍拾万零伍仟壹佰零叁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程绪志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与原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被告的居住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无锡,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无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应为代销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程绪志的居住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江苏省无锡市,因此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程绪志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苏省无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 建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泽荣(兼)书记员 何 满 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