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民终2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蒋安平与重庆业诚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张传飞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安平,重庆业诚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张传飞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终25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蒋安平。委托诉讼代理人:涂珀溯,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业诚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直港大道珠江花园19栋4-11-1号,组织机构代码55902742-3。负责人:夏先菊,该单位站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杏丽,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审被告:张传飞。上诉人蒋安平因与被上诉人重庆业诚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原审被告张传飞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5)九法民初字第178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蒋安平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上诉人蒋安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蒋安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557元,减半收取3278.5元,由上诉人蒋安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段晓玲审 判 员 樊仕琼代理审判员 潘建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中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