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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8民初4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乐约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乐约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8民初4302号申请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主语商务中心4号楼18层1801室。法定代表人:陈咏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杰,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岩,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乐约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付新华。申请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乐约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乐约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32695.2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乐约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一百二十三万二千六百九十五元二角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雷刚人民陪审员  段福奎人民陪审员  赵 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文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