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8民初4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乐约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乐约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8民初4302号申请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主语商务中心4号楼18层1801室。法定代表人:陈咏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杰,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岩,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乐约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付新华。申请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乐约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乐约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32695.2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乐约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一百二十三万二千六百九十五元二角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雷刚人民陪审员 段福奎人民陪审员 赵 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文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