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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1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赵飞与贾志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飞,贾志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21民初1930号原告:赵飞,男,198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安徽省怀远县徐圩乡钞湖村,被告:贾志彪,男,199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赵飞与被告贾志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叶德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志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8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7000元用于生活费用等,并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7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7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份,载明:“欠条今借赵飞7000元整,一年付清2015.8.26身份证340321199208126634潘湾村贾郢组146号”。2017年3月29日,被告偿还过原告1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及原告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现原告持被告具名的借条主张被告偿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自认被告已偿还过借款1000元并予以扣减,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贾志彪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飞借款6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贾志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德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常 照提示:1、宣判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提交承办人。2、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附:相关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