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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执2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娄春成与孟根图娅借款合同纠纷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娄春成,孟根图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2185号申请人娄春成,男,汉族,1956年6月15日生,个体,现住鄂托克旗。被执行人孟根图娅(曾用名乌兰托娅),女,蒙古族,1968年4月9日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本院在执行娄春成与孟根图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孟根图娅未履行全部给付义务,现尚有20000元未履行,现经查控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五查结果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 海 荣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审判员 乌敦格日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琪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