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2财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周某某、王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财保50号申请人:周某某,男,199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被申请人:王某某,男,199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申请人周某某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董忠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2304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申请人在其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13201101900326404302,责任限额72304元)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某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2304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扣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冻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743元,由申请人周某某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蔡唯林审 判 员 张瑞明人民陪审员 崔芳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侯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