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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3执8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刘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刘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3执8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子安路88号招商银行南昌银行零售信贷部。负责人:陈磊,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姝,女,汉族,1965年8月7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申请执行刘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期间,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以(2016)赣0103执保130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高新开发区万科四季花城丁香苑4栋(16#)G座602室(第6层)房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依法委托江西省远志拍卖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刘姝名下所有的位于高新开发区万科四季花城丁香苑4栋(16#)G座602室(第6层)房产进行拍卖,于2017年3月22日第二次拍卖过程中,买受人赖海燕(身份证号码:)以最高价1155000元竞得,并已交清全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南昌市高新开发区万科四季花城丁香苑4栋(16#)G座602室(第6层)房产的查封;二、将南昌市高新开发区万科四季花城丁香苑4栋(16#)G座602室(第6层)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赖海燕所有。该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赖海燕时起转移。三、买受人赖海燕可持本裁定书到房管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胜辉审判长  邓宜伟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廖子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