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902民初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程聪训诉被告陈金华、李培聪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聪训,陈金华,李培聪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02民初609号原告:程聪训,男,生于1943年,住巴中市巴州区。委托代理人:孙强,四川九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金华,女,生于1970年,住巴中市巴州区。被告:李培聪,男,生于1969年,住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聪训诉被告陈金华、李培聪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程聪训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程聪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聪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魏铭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喻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