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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执保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姚松勇与陈天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查封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姚松勇,陈天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保222号申请人:姚松勇,男性,汉族,1950年03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申请人:陈天梅,女性,汉族,1990年07月07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申请人姚松勇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天梅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案外人重庆新公和玻璃纤维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小型轿车、重庆新公和旭煌建材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两辆小型越野客车,提供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姚松勇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陈天梅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案外人重庆新公和玻璃纤维有限公司所有的小型轿车;三、查封重庆新公和旭煌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两辆小型越野客车。本案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陈天梅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熊运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小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