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1执1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敖晓凌、韩孝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敖晓凌,韩孝钦,翁华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81执1511号申请执行人敖晓凌,男,197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韩孝钦,男,1965年1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翁华珍,女,196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敖晓凌与被执行人韩孝钦、翁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融民初字第440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5万元及利息。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韩孝钦、翁华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进行如下调查并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1)向福建法院司法管理信息系统查询,坐落于福州市单元房屋登记于被执行人韩孝钦名下,该财产已另案查封;此外,本院已另案划拨被执行人翁华珍的银行存款24966.51元,该款项已作为被执行人系列案件的诉讼费及执行费,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2)向车辆管理机构查询,“森林人”牌汽车登记于被执行人韩孝钦名下,该车辆已另案查封。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与本院执行的(2016)闽0181执939号一案的被执行人一致,且均为金钱债务纠纷,本案可与其合并执行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融民初字第4400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毓审 判 员 李述乐代理审判员 黄煜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薛秀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