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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财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重庆市兴界投资有限公司与重庆玉山建材有限公司解除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玉山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佳坤页岩砖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财保74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市兴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龙桥街道办事处龙飞路111号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102000592683。法定代表人:李茂荣,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娅勇,重庆元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玉山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清溪镇石坝村村委会办公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053234142D。法定代表人:黄润明,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佳坤页岩砖厂(普通合伙),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江东营盘村十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102200003449。执行合伙事务人:蒋利滨。申请人重庆市兴界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玉山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佳坤页岩砖厂(普通合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2016)渝0102执保286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重庆玉山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佳坤页岩砖厂的银行存款165万元和查封了担保人李茂荣与张琼蓉共有的坐落于涪陵区XX路4号的房屋。申请人重庆市兴界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市兴界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金墙建材有限公司、重庆玉山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佳坤页岩砖厂(普通合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2016)渝0102民初8173号民事裁定,驳回了申请人重庆市兴界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该法律文书已生效。申请人重庆市兴界投资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玉山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佳坤页岩砖厂(普通合伙)的银行存款165万元的冻结和担保人李茂荣与张琼蓉共有的坐落于涪陵区XX路4号的房屋的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洪中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