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423执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陆天军、覃庆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天军,覃庆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23执514号申请执行人陆天军,男,1985年7月2日出生,汉族,广西蒙山县人,居民,住蒙山县。被执行人覃庆明,男,198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广西蒙山县人,居民,住广西蒙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天军与被执行人覃庆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金额1.0025万元,执行到位标的金额0元。经本院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覃庆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人陆天军与被执行人覃庆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日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世友代理审判员 蒲新华代理审判员 唐天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尹 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