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民初1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张东帅与高忠友、淄博忠友花卉苗木种植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帅,高忠友,淄博忠友花卉苗木种植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305民初1116号原告:张东帅,男,198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淄博市临淄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俊,男,197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淄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树松,山东大地人(临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忠友,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淄区。被告:淄博忠友花卉苗木种植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朱台镇槐务村南。法定代表人:胡立营,执行董事。原告张东帅诉被告高忠友、淄博忠友花卉苗木种植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东帅的委托代理人刘建俊、桑树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忠友、淄博忠友花卉苗木种植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东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高忠友返还借款3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25.20万元,共计55.20万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3月12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月息2%计算至付清之日)、由被告淄博忠友花卉苗木种植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2013年8月13日被告高忠友已购买树苗为由向原告借款70万元,被告淄博忠友花卉苗木种植有限公司为该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双方约定还款日期为2013年9月13日,借款到期后,被告高忠友归还借款本金40万元,剩余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此形成诉讼。被告高忠友、淄博忠友花卉苗木种植有限公司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借款凭证一份、担保责任书一份、电子银行实时转账交易回单一份、收款凭证一份、催收借款通知书两份,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无法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且证据的形式、来源符合法律规定,故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可以作为本案定案证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8月13日被告高忠友已购买树苗为由向原告借款70万元,被告淄博忠友花卉苗木种植有限公司为该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双方约定还款日期为2013年9月13日,如逾期不还,逾期每日按借款金额的千分之二支付利息直至还清为止。借款到期后,被告高忠友归还借款40万元,剩余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还,为此形成诉讼。本院认为,被告高忠友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原告主张其归还借款30万元的诉求,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借款利息25.20元并要求被告淄博忠友花卉苗木种植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不违反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忠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东帅借款300000元并支付借款逾期利息252000元(逾期利息计算至2017年3月12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月息2%计算至付清之日)。二、被告淄博忠友花卉苗木种植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高忠友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60元,由被告高忠友、淄博忠友花卉苗木种植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相继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晓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