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7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某,王某某,赵某某,王某某,赵某某,王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27民初303号原告王某某,男,住义县。被告赵某某,男,住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因此,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春丽二O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海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