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8执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新宁县永成投资有限公司与唐永钊、肖勇军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宁县永成投资有限公司,唐永钊,肖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8执836号申请执行人:新宁县永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永,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唐永钊,男,197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被执行人:肖勇军,男,197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宁县永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永钊、肖勇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申请人新宁县永成投资有限公司同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小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 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