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恢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葛玉娟、青岛联合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玉娟,青岛联合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恢265号申请执行人:葛玉娟,女,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联合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利沛稳,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葛玉娟与青岛联合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胶民初字第52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岛联合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经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胶民初字第52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申请执行事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瑞国审 判 员 秦 涛代理审判员 袁明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潘子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