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12民初1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苗强与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银座东环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强,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银座东环购物广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2民初1283号原告:苗强,男,198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告: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银座东环购物广场,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张睿,经理。原告苗强与被告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银座东环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苗强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苗强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强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苗强负担。审判员 赵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