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3民初5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徐通与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通,李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3民初5661号原告:徐通,男,1987年6月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被告:李龙,男,198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原告徐通与被告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2017年4月14日,原告徐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按徐通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36元减半收取368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徐通负担。审 判 长 蔡保新人民陪审员 陈 玲人民陪审员 朱云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顾彬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