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2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计某与仉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计某,仉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2304号原告:计某,男,1980年5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被告:仉某,1969年9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无职业,民族不详,现住赤峰市。原告计某被告仉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1日立案。原告计某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计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计某承担。审判员 宋 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伟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