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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行申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佟德全诉东辽县白泉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东辽县白泉镇人民政府,佟德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行申7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东辽县白泉镇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张波,东辽县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佟德全,男,满族,住吉林省东辽县。佟德全诉东辽县白泉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东辽县白泉镇人民政府不服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辽行终字第1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东辽县白泉镇人民政府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东辽县水库移民是东辽县政府行为,白泉镇政府只是配合县政府工作,东辽县移民局出具的名单是37名上访户当年上访时提供给移民办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请求:撤销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辽行终字第19号行政判决,依法进行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佟德全原为赵家村六组村民,二审法院调取的东辽县水库移民管理办公室的证据能够证明佟德全有3.54亩土地因政府修建水库被淹没,东辽县白泉镇人民政府与赵家村六组部分居民签订的协议中载明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给予赵家村六组37户居民5000元/亩的补偿,东辽县白泉镇人民政府没有证据证明佟德全不在37户应补偿居民之列,故二审判决东辽县白泉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向佟德全发放补偿款职责并无不当。综上,东辽县白泉镇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东辽县白泉镇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审 判 长  沈海蛟代理审判员  孔德岩代理审判员  刘家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春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