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民申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姬建华因与被申请人石光泰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姬建华,石光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民申30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姬建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石光泰。委托代理人:康玉芳。再审申请人姬建华因与被申请人石光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兰民一终字第8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姬建华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没有考虑借条上书写有申请人姓名,而将一张借条反映的事实分开认定,违背借款事实,属事实认定错误,生效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石光泰答辩称,《借贷》条上并没有石光泰向姬建华借款的表述,只是记载了从2004年—2007年5月15日西果园砂厂61500元的款项用途,申请人姬建华是用过期的备忘录冒充民间借贷条据,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姬建华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借条是证明债权人借款给债务人,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重要书面凭证。姬建华主张借贷关系成立的是2007年5月15日,西果园砂场,石光泰签名的《借贷》条据,上面记载:2004年6000元,2005年10000元地矿局费款,2006年13000元电费,2007年4月24日20000元电费,2007年5月15日10000元工资,2007年5月15日挖掘机2500元,共计借贷61500元。该《借贷》条虽然名称写的借贷,但是难以证明是石光泰向被姬建华的借款,缺乏石光泰向姬建华借款的意思表示,因此生效判决认定石光泰向姬建华借款证据不足,驳回姬建华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原审据此判处,适用法律正确。综上,姬建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姬建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牛登峰代理审判员 李海云代理审判员 倪 孝 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恩 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