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9民初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肖雨欣与王XX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雨欣,王XX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9民初650号原告:肖雨欣,女,1993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大专文化,河北省巨鹿县人,现住北京。被告:王XX,男,1990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安徽省萧县人。原告肖雨欣诉被告王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肖雨欣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肖雨欣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肖雨欣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瑞锋代理审判员 高慧敏人民陪审员 田泽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培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