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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9民初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肖雨欣与王XX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雨欣,王XX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9民初650号原告:肖雨欣,女,1993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大专文化,河北省巨鹿县人,现住北京。被告:王XX,男,1990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安徽省萧县人。原告肖雨欣诉被告王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肖雨欣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肖雨欣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肖雨欣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瑞锋代理审判员  高慧敏人民陪审员  田泽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培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