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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2财保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裴冬娟与被申请人周国兴、李伯飞、上海意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裴冬娟,周国兴,李伯飞,上海意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2财保3号申请人:裴冬娟,女,汉族。被申请人:周国兴,男,汉族。被申请人:李伯飞,女,汉族。被申请人:上海意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万祥镇宏祥北路83弄1-42号20幢E区1067室。法定代表人:李伯飞,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裴冬娟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位于上海市青浦区××镇弄《水都南岸生活广场》×号×1层×室(价值154.4198万元)的房屋一套;查封位于上海市青浦区××镇弄《仁恒西郊雅苑》×号×层×室(价值677.8688万元)的房屋一套;冻结被申请人李伯飞在被申请人上海意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份;冻结被申请人李伯飞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嘉峪关迎宾西路支行(账户:×××)、中国银行(账户:×××)、中国银行核城支行(账号:×××)账户资金或银行理财存款100万元;扣押车号为×××的捷豹轿车一辆(价值60万元)。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位于上海市青浦区××镇弄《水都南岸生活广场》×号×层×室(价值154.4198万元)的房屋一套;二、查封位于上海市青浦区××镇弄《仁恒西郊雅苑》×号×层×室(价值677.8688万元)的房屋一套;三、冻结被申请人李伯飞在被申请人上海意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份;四、冻结被申请人李伯飞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嘉峪关迎宾西路支行(账户:×××)、中国银行(账户:×××)、中国银行核城支行(账号:×××)的账户资金或银行理财存款100万元;五、扣押车号为×××的捷豹轿车一辆(价值60万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裴冬娟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闫辉国审判员  李 群审判员  张熙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