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612民初1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1

案件名称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通州区川姜镇天阳布艺经营部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通州区川姜镇天阳布艺经营部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1446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法定代表人:郑波。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炳达,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永健,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通州区川姜镇天阳布艺经营部,住所地南通家纺城金二路86号。经营者:胡惠忠,男,1963年7月12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通州区川姜镇天阳布艺经营部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于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14日向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盛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