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81民初2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涵与刘宇、刘建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涵,刘宇,刘建阁,宣海玲,林寅晨威,林飞沙,刘先歌,吴小龙,吴奇瑞,杨春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81民初2587号原告:陈涵,男,200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邓州市。法定代理人:陈乐强,男,196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父亲)。法定代理人:李捍伟,女,生于1968年5月7日,汉族,住邓州市。委托代理人:耿立峰,邓州市超群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执业证号:A3770532。被告:刘宇,男,生于2002年2月7日,汉族,住邓州市。被告:刘建阁,男,生于1976年9月16日,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宣海玲,女,生于1979年4月15日,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林寅晨威,男,生于2001年10月6日,汉族,住邓州市。被告:林飞沙,男,生于1975年10月30日,系林寅晨威之父。被告:刘先歌,女,生于1975年2月22日,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吴小龙,男,生于2000年7月20日,汉族,住邓州市。被告:吴奇瑞,男,生于1965年3月15日,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杨春英,女,生于1971年2月3日,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陈涵与被告刘宇、刘建阁、宣海玲、林寅晨威、林飞沙等为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涵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2元,减半收取1751元,由原告陈涵负担。审 判 长 贺 先审 判 员 邓亚玲人民陪审员 汤晓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喻其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