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民初1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孔鹏与时迎芝、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鹏,时迎芝,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11民初1046号原告:孔鹏,男,194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高君亭,泰安岱岳创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时迎芝,女,199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昌路南嵩山路西。负责人:任建国,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磊,该保险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职工。原告孔鹏与被告时迎芝、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时迎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鹏撤回对被告时迎芝的起诉。审判员 朱士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美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