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4民初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庞开芳与周本云、韩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开芳,周本云,韩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4民初341号原告:庞开芳,女,汉族,1966年6月30日生,住本市瀍河区。委托代理人:万国芳,洛阳市工区金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周本云,女,汉族,1970年4月1日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被告:韩璐,女,汉族,1995年5月6日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开芳诉被告周本云、韩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开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李晓鸿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孙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