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4民督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王某、王文明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王文明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冀0924民督9号申请人:王某,男,1986年11月28日出生,汉,农民,现住山东省乐陵市。被申请人:王文明,男,1969年8月20日出生,汉,个体,现住海兴县。申请人王某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王振兴称,在2016年申请人给被申请人干活,只给了部分工资,剩余7584元,经多次追要未付,有王文明书写的欠条为证,为此申请法院下达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王文明给付申请人王振兴7584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王振兴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王文明7584元。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王文明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如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青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