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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2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海麦提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3987部队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麦提,中国人民解放军93987部队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2民初2号原告王海麦提,男,回族,1970年12月3日出生,住甘肃省临夏市。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3987部队,住所地:西宁市城东区。委托代理人李延伟、董博俊,青海辉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麦提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3987部队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麦提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3987部队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海麦提申请撤诉,系自愿对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麦提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3987部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海麦提自愿负担。审 判 长 王  媛审 判 员 霍 金 德人民陪审员 贺 宁 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如古亚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