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执异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汝州及时雨经济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执异25号案外人汝州及时雨经济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法定代表人尚武涛。本院在执行郭红宾诉汝州博易观光医疗主题园区开发有限公司、闫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春少峰诉汝州博易观光医疗主题园区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贾建强诉汝州博易观光医疗主题园区开发有限公司、闫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及陈冬利诉汝州博易观光医疗主题园区开发有限公司、闫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汝州及时雨经济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汝州及时雨经济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称,其于2015年12月6日与汝州博易观光医疗主题园区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博易公司明确愿以商品房号为RC-02-01号住宅楼抵偿1210万元债务。协议签订的同时,双方完成商品房购买程序,并在汝州市房产管理中心登记备案。现平顶山中院在执行前述四个案件中,于2017年4月1日在淘宝网上对汝州博易公司部分土地、房产及地上附属工程进行司法拍卖。其中包含有案外人已实际拥有的RC-02-01住宅楼,损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中止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4执57-1号、49-6号、133-3号及(2015)平执字第62-6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本院查明,在执行郭红宾诉汝州博易观光医疗主题园区开发有限公司、闫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春少峰诉汝州博易观光医疗主题园区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贾建强诉汝州博易观光医疗主题园区开发有限公司、闫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及陈冬利诉汝州博易观光医疗主题园区开发有限公司、闫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先后作出(2015)平执字第62-6号、(2016)豫04执57-1号、49-6号、133-3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汝州博易观光医疗主题园区开发有限公司的部分土地、房产及地上附属物进行评估拍卖,并于2017年4月1日在淘宝网上对汝州博易公司部分土地、房产及地上附属工程进行司法拍卖,其中亦包含有案外人异议所涉及的房产。本院认为,案外人汝州及时雨经济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认为本院在执行郭红宾诉汝州博易观光医疗主题园区开发有限公司、闫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春少峰诉汝州博易观光医疗主题园区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贾建强诉汝州博易观光医疗主题园区开发有限公司、闫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及陈冬利诉汝州博易观光医疗主题园区开发有限公司、闫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作出的(2015)平执字第62-6号、(2016)豫04执57-1号、49-6号、133-3号执行裁定书,损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向本院提出异议,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但其在一个执行异议当中对本院四个执行案件中作出的四份执行裁定提出异议,且这四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不同,被执行人、案件性质和事实亦不尽相同,本院在一个执行异议案件中无法对四个执行案件作出的四份裁定作出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汝州及时雨经济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王云阳审判员 宋新亮审判员 张曙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海文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