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02民初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潍城区北关鸿浩精密机械厂、潍坊新成达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城区北关鸿浩精密机械厂,潍坊新成达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2民初751号申请人潍城区北关鸿浩精密机械厂。被申请人潍坊新成达机械有限公司。申请人潍城区北关鸿浩精密机械厂与被申请人潍坊新成达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潍城区北关鸿浩精密机械厂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34951.6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潍城区北关鸿浩精密机械厂的诉讼财产保全申���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34951.69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195元,由潍城区北关鸿浩精密机械厂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韩世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崔敏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