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703民初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南平市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弘宇、方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平市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弘宇,方莉,王笑妹,徐芷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03民初376号原告:南平市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八一路53号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74635450XY。法定代表人:陈朝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建伟,男,系南平市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徐弘宇,男,197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告:方莉,女,197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告:王笑妹,女,195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告:徐芷宁,女,200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法定代理人:徐弘宇(系徐芷宁的父亲),住南平市建阳区童新小区**栋****室。法定代理人:方莉(系徐芷宁的母亲),住南平市建阳区童新小区**栋****室。原告南平市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弘宇、方莉、王笑妹、徐芷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南平市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协商解决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平市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南平市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仕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胜男PAGE 来自